本須知攸關您及家人的權益,請詳細閱讀以下資料,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對於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為生活扶助對象者,依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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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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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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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役男入營前1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
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1114條第4款之親屬。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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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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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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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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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
動 產: | 役男及其家屬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不動產: | 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役男及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
1、 |
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 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 |
2、 |
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徵集入營接受軍事訓練達2個月者,按其役期長短及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
3、 |
發放一覽表: |
年次(役期) 核列等級 | 甲級1口 | 乙級1口 | 丙級1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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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年次以前、94 年次以後(1年)研發、產訓替代役 | 21,390元 | 12,834元 | 6,417元 |
83 年次以後至 93 年次以前(4個月) | 28,520元 | 17,112元 | 8,556元 |
83 年次以後至 93 年次以前(6個月) | 42,780元 | 25,668元 | 12,834元 |
83 年次以後至 93 年次以前(10個月) | 71,300元 | 42,780元 | 21,390元 |
1、 |
家屬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自述無工作者需檢附勞投保資料表。 |
2、 |
家屬最近1年各類財稅所得及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 |
3、 |
罹患嚴重傷病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等)或身心障礙證明。 |
4、 |
低收入戶卡、榮民就養證明、安置機構收容證明、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
5、 |
受領家屬郵局存摺帳號影本。 |
6、 |
如遇特殊情形者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入監證明、失踨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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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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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家屬接到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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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等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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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