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系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申請條件及應備證明文件

本須知攸關您及家人的權益,請詳細閱讀以下資料,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對於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為生活扶助對象者,依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一、家屬範圍

1、
直系血親及配偶。
2、
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3、

於役男入營前1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
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1114條第4款之親屬。
4、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二、扶助條件

凡役男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依其收入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
 
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
 
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者。
 
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三、家庭總收入

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四、家庭財產限額

動 產: 役男及其家屬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不動產: 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役男及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五、發放基準

1、

82 年次以前、94 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 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
2、

83 年次以後至 93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徵集入營接受軍事訓練達2個月者,按其役期長短及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3、
發放一覽表:
年次(役期)
核列等級
甲級1口乙級1口丙級1口
82 年次以前、94 年次以後(1年)研發、產訓替代役21,390元12,834元6,417元
83 年次以後至 93 年次以前(4個月)28,520元17,112元8,556元
83 年次以後至 93 年次以前(6個月)42,780元25,668元12,834元
83 年次以後至 93 年次以前(10個月)71,300元42,780元21,390元

 

六、申請生活扶助須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1、
家屬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自述無工作者需檢附勞投保資料表。
2、
家屬最近1年各類財稅所得及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
3、
罹患嚴重傷病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等)或身心障礙證明。
4、
低收入戶卡、榮民就養證明、安置機構收容證明、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5、
受領家屬郵局存摺帳號影本。
6、

如遇特殊情形者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入監證明、失踨證明…
等)。

 

七、請求複查時間

1、

役男家屬接到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
2、

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等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 。
3、


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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