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系統

核列生活扶助戶享有權利

一、補助金發放

1、
82 年次(含)以前、94 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役男、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已服役1個月以上者,發給家屬一次安家費,另於春、端、秋節前10日發給生活扶助金。
2、
83 年次(含) 以後至 93 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已接受軍事訓練達2個月者,發給一次安家費。

 

二、優先分發至戶籍地 (不含服 4 個月軍事訓練者)。

入營後憑生活扶助戶核定函,向服(役)勤單位申請優先分發至戶籍地服(役)勤

 

三、家屬之全民健康保險就醫補助

  • 補助標準
    • 健保保險費:
      • 核列甲級者,由政府全額補助;核列乙、丙級者,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 健保醫療費:
      • 核列甲、乙、丙級者,健保部分負擔、掛號費及伙食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 住院病房以全民健康保險病房為準,若列級徵屬因緊急傷病住院治療而無健保病房時,應請醫院開具「緊急傷病住院期間全無健保病房」之證明;並應依病房等級, 不得越級選擇病房,如經查知越級選住病房者,僅補助健保病房上一等病房之健保自付費用。
  • 應備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 健保保險費之繳納收據正本(以金融機構轉帳扣款者,請附該筆扣款之存摺內頁影本)
    • 健保醫療費檢附健保醫院之門診、住院醫療健保給付費用單正本
    • 申請人私章
    •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四、特殊事故補(慰) 助金

家屬如遇有特殊事故(如:生育、死亡、天災等),於事發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各項補(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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